皓元医药: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2025-02-14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4
转债代码:118051 转债简称:皓元转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19,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19,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皓元医药”)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000 股;同意按照《上海皓元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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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00 万股(调整前),约占本次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5,021.7339 万股的 0.73%。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7.00 万股(调整前),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5,021.7339 万
股的 0.11%,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5.45%;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3.00
万股(调整前),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5,021.7339 万股的
0.62%,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4.55%。
(3)激励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 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8 人。
(4)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00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00
元/股。(调整前)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
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
(7)业绩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
行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A”、“良好 B”、“一般 C”、“及格 D”和“不
及格 E”五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
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
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A 良好 B 一般 C 及格 D 不及格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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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行使权益的条件
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
关公告。
(2)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6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袁彬先生作为征集
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对 2023 年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 2023 年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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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皓元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0)。
(5)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7)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
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报告。
(9)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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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5)。
(10)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向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后剩余
权益工具 授予日期 授予人数
(调整前) (调整前) 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
2023 年 7 月 13 日 32.00 元/股 17.00 万股 6人 0 万股
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
2023 年 7 月 13 日 32.00 元/股 93.00 万股 118 人 0 万股
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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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5 名赞成,占全体无关联董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对。
关联董事郑保富先生、高强先生、李硕梁先生、金飞敏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依法回避表决。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上海 售条件。
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除限售条件。
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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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合伙)出具的公司《2023 年审计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报告》(容诚审字[2024]200Z032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号),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5%
1,880,046,769.14 元。以 2022 年营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增长率为 38.44%。第一个解除限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
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满
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A”、“良
好 B”、“一般 C”、“及格 D”和“不及格 E”五个档次,届时
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
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6 名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 优秀 良好 一般 及格 不及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核结果 A B C D 格E
“优秀 A”或“良好 B”,个人层
个人层面解
100% 80% 50% 0%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
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
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
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19,000 股。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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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19,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6%,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6 人。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 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0.06%。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序 量(2023 年 数量占已获授
姓名 国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号 年度权益分 限制性股票比
数量(万股)
派调整后) 例
(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 郑保富 4.20 2.10 50.00%
香港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 高强 4.20 2.10 50.00%
香港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首席科学
3 李硕梁 中国 4.20 2.10 50.00%
家、核心技术人员
4 金飞敏 中国 董事、生产总监、 3.78 1.89 50.00%
5 李敏 中国 财务总监 3.71 1.855 50.00%
6 沈卫红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71 1.855 50.00%
合计 23.80 11.90 50.00%
注: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的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 年 2 月 21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9,000 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和转让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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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897,935 -119,000 4,778,935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6,061,846 +119,000 206,180,846
总计 210,959,781 0 210,959,781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及作废事项均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相关解
除限售、归属条件均已成就,上述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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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皓
元医药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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