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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东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5】第0124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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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

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需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15 时在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51 号 3 号楼 114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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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16人,代表股份

735,598,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52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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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票数。

    (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35,495,955    99.9860    85,940       0.0116   16,330     0.002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2,995,517     99.6910    85,940       0.2597   16,330     0.049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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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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