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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09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 18 号,隆达股份公
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9

普通股股东人数                                                        8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21,068,97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21,068,9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9.0441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9.044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浦益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陈佳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120,645,776 99.6504 324,599 0.2681 98,599 0.0815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补选公司第
  1      二届董事会独立   32,269,907      98.7055   324,599   0.9928   98,599   0.3017
         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建红、宋欣豪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