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股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5-01-10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隆达超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隆达股份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
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18 日、12 月 26 日至 27 日,华英证券现场检查人员金城、
汤子豪、袁炜琛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隆达股份本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
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
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隆达股份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
和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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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制订的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
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
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隆达股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
隆达股份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的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隆达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获取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专户
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比对,查阅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2024 年 8 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整,将“新增年产 1 万吨航空级
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变形高温合金原设计产能建设规模由 6,000 吨调整为
3,000 吨,同时将该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厂房出售给无锡金开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作价(含税)73,930,776.00 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公司已
收到本次交易的全部款项(含尾款),上述资金已全部存入“新增年产 1 万吨航空级高
温合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保荐机构查阅了该事项相关
的合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三会文件等;查阅了募集资
金专户对账单中相关的资金流水,确认资金已全部到账;前往募投项目现场对自有厂
区及出售厂区进行察看。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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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持续督导期间
内,隆达股份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
制度性文件,查阅了隆达股份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材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隆达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度三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
务、业务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隆达股份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根据 2024 年度三季度报告显示,隆达股
份 2024 年 1-9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营业收入实现收入 104,646.39 万元,较上年
度同比增加 16.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78.91 万元,同比下降 25.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531.34 万元,同比下降 16.72%;
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主要系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增加等因素的影响,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86.73 万
元,同比增长 10.41%。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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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已提请隆达股份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等。由于隆达股份对首次公开发行募投
项目“新增年产 1 万吨航空级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
在建厂房进行出售,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在自有厂区及出售厂区之间建立物理隔离,确
保公司资产独立性。
隆达股份已就上述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自上述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厂房进行出
售后,公司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相关资产的独立性。截至目前,
公司因自有厂区和出售厂区的项目均未完工,后期还涉及部分大型设备的进场、安装
及施工借道等工作原因,为便于项目的顺利推进,暂未建立物理隔离。对此,隆达股
份承诺: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将在 2025 年 4 月底前,在自有厂区及出售厂区之间
完成物理隔离的建立事宜,以进一步确保公司资产独立性。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隆达股份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隆达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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