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5-006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信至诚”)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同意并出具《关于同意北京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6号),公司据此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1,170.782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9.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59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605.3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2022]1-1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分
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与全资子公司北京五一嘉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嘉峪”)、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募投项目 银行账号 主体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基于平行仿真的网络靶场与综合验
20000029964300174024250 永信至诚
公司中关村分行 证平台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基于高度安全可控的高能效安全服
20000029964300006835924 永信至诚
公司中关村分行 务平台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项目 20000029964300007620335 永信至诚
公司中关村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基于平行仿真的网络靶场与综合验
20000043262200174026122 五一嘉峪
公司中关村分行 证平台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基于高度安全可控的高能效安全服
20000043262200174025030 五一嘉峪
公司中关村分行 务平台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项目 20000043262200174025646 五一嘉峪
公司中关村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
“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基于平行仿真的网络靶场与综合验证平台项目、基于高度安全可控的
高能效安全服务平台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_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
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
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
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侯英刚、李艳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1”,五一嘉峪简称
“甲方2”,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2基于平行仿真的网络靶场与综合验证平台项目、基于高度安全可
控的高能效安全服务平台研发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项目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甲方2
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2以
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2及丙
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2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侯英刚、李艳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单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贰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贰份备用。
特此公告。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