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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导航: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01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舆情”是指: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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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汇报、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
息的管理;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且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
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
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并报告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
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各部门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
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投资
部,并协助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子公司、各部门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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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
展”等相关内容。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符合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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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证券投资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证
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
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 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舆情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及时
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 防止舆论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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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
任。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一) 通报批评;

    (二)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 赔偿损失;

    (四)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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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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