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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2-18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
         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嘉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并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在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
         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理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公司成立应
         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
         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上证 e 互动问答、贴吧、股吧等各
         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
         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
         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
         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立即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
         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三)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
         在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重
         大风险和不稳定情形时,需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及涉及的
         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
         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
         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对此次舆情公众关切的
         问题进行事实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
         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