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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云光: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2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凌云光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

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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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对应舆情的具体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上报;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

“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秘办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品牌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配合、协助、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 公司品牌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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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秘办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

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

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 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
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

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秘办,董秘办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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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必要时,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投资

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并视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舆情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且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

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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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引发公司舆情,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

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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