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5-02-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股东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联裕展”或“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
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
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
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曾用名 深圳市裕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 2016 年 03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9C0J5G
注册资本 746,1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祁超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 2 号富士康 H5 厂房 101、观
注册地址 澜街道福城大三社区富士康鸿观科技园 B 区厂房 5 栋 C09 栋 4 层、C07
栋 2 层、C08 栋 3 层 4 层、C04 栋 1 层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
及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音、视频译码设备及其零部件、金
属与非金属制品模具的设计、销售及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锻件及
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
具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
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
备及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音、视频译码设备及其零部件、
金属与非金属制品模具的生产;智能家居产品及其零配件、智能穿戴式
经营范围
产品零配件的研发、批发、生产;塑料五金制品、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
设备、便携式电子书浏览器、遥控器、扬声器,上述产品的周边配套设
备及零配件的生产;智能音箱、智慧安全帽、智能机器人,及上述产品
的零配件的生产;家用电器、智能车载电子产品、车联网终端设备,及
上述产品的零配件的研发、生产;仓储服务。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周边
自动化治具、机械加工零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批发;手机零配件、
移动通讯系统零配件的生产。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N95 口罩的生产及
销售,口罩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输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经取得并核查富联裕展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富联裕展不存
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富联裕展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富联裕展非凌云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4)富联裕展非凌云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5)富联裕展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
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6)富联裕展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7)富联裕展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8)富联裕展本次询价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十一
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
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
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
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
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
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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