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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05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合同款344,676,20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73,663.84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一年期LPR标准加计50%计算,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
月17日),本案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保全担保费139,606.74元、律师费925,793.68元,
以及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354,115,273.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的应收
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若后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利润
产生积极影响;若后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
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
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
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
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密切关
注及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公司与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和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
同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分别
                                       1
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苏04民初4号、(2025)苏04
民初5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526673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被告一: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7EQLJ30

    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奎

    被告二: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477R4G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新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344,676,2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加计
50%计算,从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为
8,373,663.84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差旅费、保全担保费139,606.74元、律
师费925,793.68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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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暂共计人民币354,115,273.26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17日,Lyric Automation Germany GmbH(利元亨(德国)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利元亨德国公司”)与Energy Technology (Saarland) GmbH(蜂巢能源科
 技(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蜂巢德国公司”)签署《SVOLT European factory
 Esmart 300 module assembly line purchase contract》(《蜂巢欧洲工厂Esmart 300模组
 装配线采购合同》),约定蜂巢德国公司向利元亨德国公司定制采购Esmart 300模组
 装配线设备。合同签订后,利元亨德国公司依约生产设备,并于2023年12月按照蜂
 巢德国公司要求将设备交付至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北29号(即被告一厂区)
 。2024年4月,利元亨德国公司与蜂巢德国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设备交货
 地点变更为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北29号,蜂巢德国公司安排被告一对设备进
 行预验收及终验收,并按原合同出具设备终验收报告,争议提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
 法院诉讼。2024年6月,被告一签署了《设备预验收报告》。蜂巢德国公司和被告一
 也将设备投入生产使用,但其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10月经各方协商
 ,同意《蜂巢欧洲工厂Esmart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的甲方变更为被告一、乙方
 变更为原告。因此,被告一应当承担《蜂巢欧洲工厂Esmart 300模组装配线采购合同
 》项下的付款义务。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就该合同项下仍有13,503,245
 合同款未支付。

     除上述情况以外,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一与原告签署多份采购合同,向
 原告定制采购包括装配段设备、正/负极激光模切机在内的多台锂电池生产设备。合
 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全部设备,被告一也将全部设备投
 入生产使用,部分设备已经验收合格,部分设备由于被告一的原因至今未能调试验
 收。截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有215,792,283.20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
 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另外,被告一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本案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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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蜂巢能源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
准备。若后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若后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
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
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
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密切关
注及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
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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