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环宇: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2-24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
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
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
求,可能导致公司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
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
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
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
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关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各部门经理层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一)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
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3、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
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3、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
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5、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6、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
密义务。
(四)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
用和收益情况。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责任:
公司财务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
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
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票公开发行、配股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
前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
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
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
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
按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
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
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
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
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
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
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
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较大
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
原因。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
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由董事长签署;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签字;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公布;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
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第五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
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十四条 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预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五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
人及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秘密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