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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环宇: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4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对公司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篡改、盗号、发布不可控信息,造成不
良影响;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总经理。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
问答、股吧、短视频平台、新型社交类平台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
况,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
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度,通过公司公告、官网、微信公众
号等多渠道进行相应的信息澄清和披露。其中对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等
方式回应,并在必要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汇报。必要时,公司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
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
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
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
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