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环宇: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2-24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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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以业务规则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
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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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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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
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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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应当在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并配
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备案工作,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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