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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0%的提示性公告2025-03-05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
                     触及 10%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
   司”)股东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665,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68%,刘晓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西安鑫宙新材
   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持股数量为 0 股。2024 年 12 月
   17 日,刘晓春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2,8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2%;2025 年 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鑫宙新材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775,3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1%。本次权益
   变动后,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7,473,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合计持股比例触及 10%。

   股东为本次权益变动而支付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本次
   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发来
的《关于持股比例变动触及 10%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权
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
           企业名称                            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摩尔中心 C 座 9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银彬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E7M7G0X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2024-12-06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货物
           经营范围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姓名           刘晓春持股 48.54%,王小伟持股 11.43%,王银彬持股 8.50%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刘晓春
              性别                                           男
          住所及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居留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日期              股份种类
                                                                      (股)         (%)

 刘晓春       集中竞价        2024/12/17           人民币普通股         32,800           0.02

鑫宙新材      集中竞价     2025/2/13-2025/3/4      人民币普通股       5,775,305          3.31

                            合计                                      5,808,105          3.32

     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称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例(%)



                                           2
            持有股份            11,665,216          6.68    11,698,016         6.69
 刘晓春
           其中:无限
                                11,665,216          6.68    11,698,016         6.69
           售条件股份

            持有股份                    0             0      5,775,305         3.31
鑫宙新材
           其中:无限
                                        0             0      5,775,305         3.31
           售条件股份

            持有股份            11,665,216          6.68    17,473,321        10.00
  合计
           其中:无限
                                11,665,216          6.68    17,473,321        10.00
           售条件股份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的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的持股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进行的正
常增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
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
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在触及或者跨越 5%及其整数倍时编制权益
变动报告书。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合计持股比例触及 10%,权益
变动适用变动触及 5%整数倍的情形,故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见
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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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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