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吉贝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5-02-07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02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胡
涛持有公司股份 13,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949%,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开市起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胡涛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胡涛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990,000 股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减持期间为 2025 年 3 月 3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此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对上述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董事、监事、高级
胡涛 管理人员、5%以 13,950,000 6.9949% IPO 前取得:13,950,000 股
上非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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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股)
胡涛 13,950,000 6.9949%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
第一组 理有限公司-烜鼎飞 3,730,000 1.8703%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7,680,000 8.8652% —
上述减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2022/12/20~
胡涛 3,730,000 1.9953% 23.80-23.80 不适用
2022/12/20
注:2022 年 12 月 20 日,胡涛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3,730,000 股公司股份给其
一致行动人上海烜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飞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交
易发生时公司总股本的 1.9953%,交易价格为 23.80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
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合 拟减持 拟减
股东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持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理价格 股份来 持原
名称 量(股) 比例
区间 源 因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5/3/3
不超过: 不超过: 超过:1,990,000 股 按市场 IPO 前 资金
胡涛 ~
1,990,000 股 1.00% 大宗交易减持,不 价格 取得 需求
2025/5/30
超过:1,990,000 股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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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股东、董事胡涛相关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情形除外),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
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4、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确因财务需要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当公司或本公司/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时,本公司/本人不会
减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股
份期限和数量的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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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的,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
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是相关股东因资金需求进行的正常减持,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相关股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减持计划的具体实施,实际减
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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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有关要求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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