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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看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3-11  

证券代码:688583           证券简称:思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3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98 号 12
幢 1 单元 102 室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6

普通股股东人数                                                        5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5,878,70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5,878,70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67.4686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7.468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江峰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赵秀芳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5,876,493 99.9951       815 0.0017 1,400 0.0032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琰 陈健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思看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1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