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25-01-25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精科”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25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595,000 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 11.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1,217,550.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224,342.9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483 号)审验确认。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先锋精科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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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靖江精密装配零部件制造基地扩容升级项目 16,377.10 14,290.88
2 无锡先研设备模组生产与装配基地项目 25,362.70 22,131.84
3 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7,465.26 6,514.29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9,494.94 8,285.42
合计 58,700.00 51,222.43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
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增加先
锋精科为“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新增江苏省
靖江市作为实施地点。除“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建设内容等均不
存在变化。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本次新增前实施主体/地点 本次新增后实施主体/地点
无锡先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无锡先研精密制造 无锡先研(江苏省无锡市)、
简称“无锡先研”)(江苏省无锡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先锋精科(江苏省靖江市)
市)
公司将在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新增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办理完毕后,再
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的限额下,将部分募集资金由无锡先研划转至先锋精科。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授权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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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等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
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推
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新增募投项目风险及不确定性的情况,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 “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新增先锋精科作为实施主体之一、新增江苏省靖江市作为实施地点,同意先锋精
科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且
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处理后续相
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
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新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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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
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先锋精科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先锋精科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
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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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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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刘天宇 刘一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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