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科:先锋精科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5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
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
险和处理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
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处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会办),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息;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消除危机影响,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
情况汇总至公司董会办,董会办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初步评估舆情事件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会办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
响扩散;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已经或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总结,必要时应进行制度的
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