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5-01-1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威迈
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威迈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总股本为 420,957,14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89,637,665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31,319,47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 4 名,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42,964,35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21%。上
述限售股原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
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 月 27 日,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现限售
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
股所作承诺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先生、冯颖盈女士,董事杨学锋先生及时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姚顺先生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
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
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
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
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和姚顺先生出具承
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
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公
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经上述股东自查、本公司核查及保荐机构核查,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
履行了相应的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股东如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披露义务。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2,964,359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10.21%,限售期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六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股数量 通数量 股数量
号 本比例
(股) (股) (股)
(%)
1 刘钧 27,379,309 6.50 27,379,309 -
2 冯颖盈 6,077,477 1.44 6,077,477 -
3 杨学锋 5,837,271 1.39 5,837,271 -
4 姚顺 3,670,302 0.87 3,670,302 -
合计 42,964,359 10.21 42,964,359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 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限售期(月)
号 类型 (股)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首发限
1 42,964,359 月内,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锁定
售股
期延长六个月
合计 42,964,359 -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迈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
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威迈斯对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综上,保荐人对威迈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