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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呈和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5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呈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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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
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
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为舆情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综合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密切监控舆情动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作为舆
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遵循快速反应、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和系统运作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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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报告,第
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广东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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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
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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