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纳药厂: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5-02-17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2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1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31.0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