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5-02-07
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5-013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2 月 5 日
限 制 性 股 票 首 次 授 予 数 量 : 410.00 万 股 , 占 目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5,841.9873 万股的 2.59%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1.03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23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俞雪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5、2025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5 日,并同意以
51.0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
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5 年 2 月 5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
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51.03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 年 2 月 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410.0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39 人
4.首次授予价格:51.0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4%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9%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9%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9%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
第五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9%
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首次授予时公
人员类别
数量(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司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239 人) 410.00 82.00% 2.59%
预留 90.00 18.00% 0.57%
合计 500.00 100.00% 3.16%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
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51.03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
的 23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
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
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5 年
2 月 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41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8.59 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5 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
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05%、16.19%、16.55%、15.87%、16.52%(采用上证
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599%、1.2521%、1.3090%、1.3575%、1.4049%(分别
采用中国国债对应期限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4,833.97 1,778.00 1,357.94 860.58 531.92 267.94 37.59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
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
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授予的价格、人数、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