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 盈 【 ANGDA L胛 国 I彐肿 Ⅰ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 英皇集团中心 8、 9、 11层 8/9//11E Emp∝ or Group Cellt四 ,No,12D,Jianw耐 Avcnuc,Chaoyallg District,Bc刂 ing,100022,PR,China 电 话 /Tc1,∶ 01Oˉ 50洄 “ 6 传 真 /F睬 :010ˉ 56916俏 0网 址 /Wcb血 c∶ www,kallgddaw” 泠 .∞ 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 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大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川l长 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25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 字 【⒛ 犭 】第 00“ 号 致 :河 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⒛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 “ ” 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会议 )现 场会议 。 “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 ” 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 ”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 行 )》 等法律 、 “ 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 司章程》 )的 规定 ,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 关于本 《法律意见书》,本 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 1、 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 发表法律意见 ,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 寥噙鹦紫獬 法律 意见书 性 、真实性 、准确性发表意见 。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 具 日以前 已经发生 的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公司己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 ,其 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 ” 文件 、资料 、说明和其他信息 (以 下合称 文件 )均 真实 、准确 、完整 ,相 关副 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所 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 ,未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 ,本 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⒛25年 1月 7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 《关于召 开公司 ⒛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由 董事会召集 。 ⒛乃 年 1月 8日 ,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 《河北润农节 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25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 供网络投 “《 ” 票 )》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 ,网 络投票系统及时间,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 记 日及登记方式、联系电话、联系人 以及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等内容 。 (二 )本 次会议的召开 ¤露黯犁紫觯 法律 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 权登记 日为 ⒛乃 年 1 月 ⒛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⒛25年 1月 z~3日 下午 ⒉00在 河北省唐山市玉 田县开发 区 1Ⅱ 国道南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华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中国结算 ”)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⒛25年 1月 ” 日 15∶ OO至 ⒛25年 1月 ⒛ 日 15∶ 00。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 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名 ,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78,661,7弘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7.32%。 1、 出席本 次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根据 出席 本 次现场会 议 的股 东签 到册 、授权委托 书等 资料 ,出 席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计 6名 ,代 表 公 司有表 决权 的股份共计 78,们 1,OO8股 ,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37.21%。 2、 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根据 中 国结算提供 的数 据 ,参 加本 次会 议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共计 2名 ,代 表 公 司 有表 决权 的股份 共计 230,刀 6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11%。 上述 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由 中国结算验 证其 身份 。 嫘 爨麟嗯籀 法律意见书 3,出 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 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 等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 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 《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以 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 、监票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 。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 合并统计 。 (二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 ,议 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 ⒛25年 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 回避表决情况 :本 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 需回避表决 。 本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 :78,们 1,OO8股 同意 ,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0,刀 6股 反对 ,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⒛%;0股 弃权 ,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 :通 过 。 鹦爨黛培罂骢 法律 意见书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一式贰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 下无正文 ) ¤ 露蕊曩噼 獬 法律意见 书 (本 页无正文,仅 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乃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单位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乔佳平 张宇佳 2o2s + lEr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