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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路斯股份:公司章程2025-01-20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 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董事会..................................................................................................................................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9

     第一节 概 述 .................................................................................................................................... 49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49
                                                                            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三章 附则 ............................................................................................................................. 52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山东寿光天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郭百礼、董清海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现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0580433389E”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

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4.3400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寿光市羊口先进制造园区(中新路以南,船舶路以东)。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30.6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并使全体

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饲料添加剂销售;

生物饲料研发;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


                                   5
      公司系由山东寿光天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郭百礼、董清海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具体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和名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称            (万股)
         山东寿光天成食品
  1                                   900           90%      货币     2011 年 8 月 1 日
           集团有限公司
  2           郭百礼                      80         8%      货币     2011 年 8 月 1 日
  3           董清海                      20         2%      货币     2011 年 8 月 1 日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30.6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七条的规定。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7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凭 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8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九)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十二)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本章程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

平均值);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属于重大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11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2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的净利润指标。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13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

时告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的其

他地址。




                                   14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

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指为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

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

个交易日。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5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

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16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通知北交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7
    (二)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8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北交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19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20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21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股份向社会公开转让;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22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23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25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6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27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

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

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

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三人,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28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29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30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1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独立董事因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而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在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按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32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33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34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十七)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

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由专人、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

传真、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2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5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6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相关人员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

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

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

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37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

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

                                  38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

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39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40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由专人、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见《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41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北交所报送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北交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2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制度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43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
应说明未进行分红的原因;

    (六)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4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

话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

话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三)公司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式送

回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四)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4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法向北交所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6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公司因有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7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

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48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百〇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第二百〇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

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公司董事会领

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

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

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百一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49
    第二百一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

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50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

无法协商解决,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51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四)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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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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