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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康医药: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2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03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与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的监测、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包括对
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有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舆情,尤其应关注有可能出现关于公司业务、服务和品
牌形象等的负面报道,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公司
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抖音、网络媒体、微博、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各部门
需指定一名舆情联络员,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对于涉及
公司的舆情,应及时主动介入并核实,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快
速反应,迅速制定好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做到科学、依法、有效处置。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
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判定为重大舆情时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同时按管理要求及流程采取应对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
以先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确定应对方案后再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
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及影响: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
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确保公
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
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七)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
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
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据情节轻重及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