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特瑞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 22 号 1 楼 4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 15:00—2025 年 1 月 22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2,416,35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6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41,771,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0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4,83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001,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8%。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2,416,35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6,35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6,35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