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特瑞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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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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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 22 号 1 楼 4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 15:00—2025 年 1 月 22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2,416,35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6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41,771,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70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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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4,83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001,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8%。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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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2,416,35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6,35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16,35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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