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吉林碳谷: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4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5-006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舆情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内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己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制度体系搭建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公司日常舆情监测舆情情况;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拟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负责做好向上级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六)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上级监管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
取的措施、后续进展、记录人、处理人”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管理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舆情管理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条 舆情处置工作流程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映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作
出应急反应,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
告。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己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宄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