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同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
(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2月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 1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前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10:30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
路 57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853,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1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 2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853,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3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邓华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乌鲁木齐武汉海口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