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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科隆新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科隆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7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科隆新材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以及指定报
刊上公告了《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
和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25 年 1 月 20 日,单独持有公司 21.67%股份的股东邹威文先生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修订<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制度>的议案》两项临时提案。同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
以及指定报刊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 9 点 00 分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高新区永昌
路中段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邹威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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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网络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15:00—2025 年 2 月 11 日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名,代表股份 52,815,905 股,占
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4.9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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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               弃权   是否通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弃权票数
                                        例           数     比例               比例     过
        《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及修订
 1                       52,815,905   100.00%        0       0        0          0       是
        <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关于超募资
  2     金永久补充流     52,815,905   100.00%        0       0        0          0       是
        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修订<
        陕西科隆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
  3                      52,815,905   100.00%        0       0        0          0       是
        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关于制定<
        陕西科隆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
  4     限公司独立董     52,815,905   100.00%        0       0        0          0       是
        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的议
        案》

       上述第 2-4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
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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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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