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2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或“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行使完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吴证券”、“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 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截止 2025 年 1 月 16 日,东吴证券未使用超 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公司新增发行股票数 量 87.75 万股,由此,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672.75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3,900.00 万股增加至 3,987.75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发行后总股本的 16.87%。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林泰新材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 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 87.75 万股股票,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登记于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 1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起锁定,其中东吴 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份锁定 12 个月,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锁定 6 个 月。 2025 年 1 月 16 日,东吴证券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 资金划付给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009 号《验资 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所示: 2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控股股东、 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 刘健 8,357,948 21.43% 8,357,948 20.96%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 人、董事长 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兼总经理 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 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3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 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 20%,且将 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 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 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 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 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 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 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苏州方广二期 持 股 5% 以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投资合伙 上的股东、 3,278,412 8.41% 3,278,412 8.22%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 企业(有限合 自愿限售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伙) 的股东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 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无锡爱思达投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实际控制 资企业(有限 2,621,270 6.72% 2,621,270 6.57%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人 的 一 致 合伙) 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行动人 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 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4、关于业绩下滑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 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5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 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无锡毓立创业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持股 10%以 投资合伙企业 1,774,925 4.55% 1,774,925 4.45%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 上的股东 (有限合伙)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玉轮资产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自 愿 限 售 管理合伙企业 1,655,791 4.25% 1,655,791 4.15% 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的股东 (有限合伙) 该部分股份。 深圳可可松一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号创业投资合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自 愿 限 售 1,617,513 4.15% 1,617,513 4.06% 伙企业(有限 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的股东 合伙) 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持 股 5% 以 苏州邦盛赢新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上的股东、 创业投资企业 1,597,423 4.10% 1,597,423 4.01% 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自愿限售 (有限合伙) 该部分股份。 的股东 6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苏州君实协立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自 愿 限 售 创业投资有限 1,595,700 4.09% 1,595,700 4.00% 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的股东 公司 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自 愿 限 售 李运佩 1,572,762 4.03% 1,572,762 3.94% 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的股东 该部分股份。 持股 10%以 镇江君舜协立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股东、无 创业投资中心 1,541,924 3.95% 1,541,924 3.87%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 锡 毓 立 的 (有限合伙)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 致 行 动 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 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无锡鎏泰企业 实际控制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管理合伙企业 599,316 1.54% 599,316 1.50% 人的一致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有限合伙) 行动人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7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 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4、关于业绩下滑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 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 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 股 5% 以 南京邦盛聚源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 股 东 邦 创业投资合伙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盛 赢 新 的 180,852 0.46% 180,852 0.45% 企业(有限合 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一 致 行 动 伙) 该部分股份。 人、自愿限 售的股东 8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公司副总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经理、董事 沈建波 77,401 0.20% 77,401 0.19%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会秘书、财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务负责人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范今华 65,518 0.17% 65,518 0.16%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公司董事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9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 宋苹苹 25,000 0.06% 25,000 0.06%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 人、董事 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 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10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 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 20%,且将 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 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 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 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 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 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 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公 司 副 总 骆从明 20,000 0.05% 20,000 0.05%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经理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公 司 监 事 袁国华 10,000 0.03% 10,000 0.03%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会主席 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 孙宁 10,000 0.03% 10,000 0.03%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 公司监事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东吴证券林泰 本公司获得配售后将严格遵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本次发 本次发行 新材员工参与 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 的战略配 146,250 0.38% 585,000 1.47% 北交所战略配 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获 售对象/高 售集合资产管 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级管理人 12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理计划 关规定进行。 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 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 划 本次发行 东吴证券股份 本公司获得配售后将严格遵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本次发 117,000 0.30% 468,000 1.17% 的战略配 有限公司 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 售对象 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获 深圳市中纳资 本次发行 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本投资管理有 29,250 0.08% 117,000 0.29% 的战略配 关规定进行。 限公司 售对象 小计 26,894,255 68.96% 27,771,755 69.64%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2,105,745 31.04% 12,105,745 30.36% —— —— 合计 39,000,000 100.00% 39,877,500 100.00% —— —— 注 1:若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 2: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股本结构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股本结 构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13 特此公告。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 1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