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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林泰新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5-01-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林
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核
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7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发行股
票数量为 672.75 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本次发行的价格为人
民币 19.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339,0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20,854,053.59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484,996.41 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5 年 1 月 16 日
到账并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兴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通园区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该专户资金实施专款
专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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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248.50 万元,低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1,600.00 万元,
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序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号                                              集资金(万元)   集资金(万元)
       年产 3,000 万片汽车(新能源汽车)、工程
 1     机械、高端农机及其他传动系统用纸基摩擦          5,900.00          5,900.00
       片及对偶片项目
 2     多用途湿式摩擦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485.00          3,485.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215.00          1,863.50
                      合计                            11,600.00        11,248.50


      (二)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
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泰新材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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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林泰新材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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