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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科A: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为锁定外币借款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本年内公司针对
20.25亿美元外币借款签署了远期外汇契约(DF)。DF在外
币借款的期限和金额范围内,通过锁定远期汇率,控制汇率
变动风险。
    为锁定利率变动产生的风险,公司针对3.61亿美元及50
亿港元的浮息借款签署了相对应的利率互换合约(IRS),其
中3.61亿美元的IRS本期到期;公司按照浮动利率向合约对
手方收取利息,以向债权人支付其应收取的浮动利息,同时
按照固定利率向合约对手方支付利息。 IRS 在相关港元借
款的期限和金额范围内,通过锁定远期利率,控制利率变动
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DF、IRS等金融工具避免了外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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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由于汇率、利率变动过大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有关安排
审慎合理。

    二、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等规定的事项发生。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
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康典、刘姝威、吴嘉宁、李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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