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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科A: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万科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州万溪引入战略合作的相关独立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科”)本次为广州市万溪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溪”)借款提供担保,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

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并履

行了相应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州万溪持有的广信资产包项目位于广州核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良好

的偿债能力。

    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有利于提升广信资产包资产价值,优化公司资源

配置,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与地铁集团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地铁集团”)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的关联交易事

项表决程序合法,存在潜在利益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正常、合理和合法的经济行为,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康典、刘姝威、吴嘉宁、李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