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20-09-2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112285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15 万科 01
公告编号:〈万〉2020-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0 年
付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凡在 2020 年 9 月 24 日前(含当日)买入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15 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支付 2019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根据公司
《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
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 500,000 万元
3. 债券简称:15 万科 01
4. 债券代码:112285
5.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3.50%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
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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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起息日:2015 年 9 月 25 日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9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3. 信用级别:根据 2020 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15 万科 01”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付息方案
“15 万科 01”的票面利率为 3.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兑付本金、
利息为人民币 1,03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 1,028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1,035 元。
三、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债权登记日、兑付日及摘牌日
1. 最后交易日:2020 年 9 月 24 日
2.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4 日
3. 兑付日:2020 年 9 月 25 日
4. 摘牌日:2020 年 9 月 25 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付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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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在本次债券兑付日 2 个交
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利息及兑付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计息年
度利息及兑付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本计息年
度利息及兑付本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付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邮政编码:518083
联 系 人:毛敏
联系电话:0755-22198132
传 真:0755-255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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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 系 人:陈小东、林鹭翔、张新晋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3504
2.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 系 人:赖兴文
电 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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