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09年8月)2009-08-14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
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
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
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
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3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
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
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
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
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
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
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
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
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
计评价意见中:4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
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
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