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9-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李征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
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9 年9 月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大公报》上
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程和审议的事项。2009 年9 月22 日上午9 时30 分整,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公告所述,在深圳市深房广场48 楼贵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所律师查实: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持有贵
公司股份646,862,262 股,其中A 股646,830,762 股,占贵公司股本
总额的63.94%;B 股31,5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竞
拍土地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
等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李征 律师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