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1-0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李征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

    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9 年10 月2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大公报》

    上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议程和审议的事项。2009 年11 月5 日上午9 时30 分整,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公告所述,在深圳市深房广场48 楼贵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所律师查实: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持有贵

    公司股份646675062 股,其中A 股6466435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63.92 %;B 股315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免去

    郭宏壮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增补陈茂政先生为公司董事

    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

    等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李征 律师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