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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15年半年度权益公派实施公告2015-11-0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15-028)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权益公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1,6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
派 1.17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300000 元,权益登记日
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1.170000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3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
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
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22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
间价(港币:人民币=1:0.822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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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11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 年 11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11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
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办理股份转托
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
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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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继 罗毅
    电话:(0755)82293000-4718 / 4715
    传真:(0755)82294024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7 楼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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