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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13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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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并刊登了《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下午在广东省

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周建国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

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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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股份

645,918,5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8474%。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43,396,2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598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22,2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493%。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

托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见证律师。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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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份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元茂
                          律师:陈英革
                          负责人:钟元茂
                                         201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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