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 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拟变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宋博通 章顺文 康晓岳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