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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1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
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
关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6 月 11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

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下午在广东省
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征宇

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
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 代 表 公司 股份 643,358,762 股,占 公司 有 表 决权 总 股 份的

63.5944%。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要总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3 人,合计持有
有表 决 权 的股 份 643,358,762 股,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63.5944%。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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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份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议题全部获得通过,

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       师:钟元茂



                                         吴涛



                           负责人:钟元茂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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