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意见如下: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具有多年证券相 关业务从业经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致同有 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与2019年度一致,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 康晓岳 何祚文 米旭明 202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