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 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变更董事会秘书议案的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我们认为:罗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我们同意本次变更董事会秘书事项。 独立董事: 康晓岳 何祚文 米旭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