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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3修订)2021-03-20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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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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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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