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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6)2021-07-17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1-026)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五)14 点 45 分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3∶00 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刘征宇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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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2,885,2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54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2,884,2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5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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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884,2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制定<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884,2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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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制定<林溪郡项目员工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884,2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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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吴涛。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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