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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30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
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1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2021 年 12 月 14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
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下午在广东省
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征宇
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
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500,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27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33 人,合计持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06,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6%。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关于转让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本
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所合计持有的 642,884,262 股不计
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
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

                                  3
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19,967,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016%;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4%;弃权 0 股。会议议题获得通过,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       师:钟元茂

                           律       师:仇浩



                           负责人:钟元茂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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