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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7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

                             1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了《经济特区房
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
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下午在广东省
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代行
董事长职责的唐小平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
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任意时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9,123,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26%。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5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5 人,合计持有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569,279,40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6.2718%。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会议所表决的议
案全部获得通过。


                                   3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569,239,0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9 % ;反 对 40,4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元茂


                             律师:仇浩


                             负责人:钟元茂


                                           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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