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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诉讼进展公告2009-12-23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09-74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近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泰丰公司”)收到广东省河

    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源中院”)的(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 号《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90 号《结案通

    知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的(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787

    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宝安支行”)与深

    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饲料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深

    信泰丰公司、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通讯公司”)、深圳市深信西

    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西部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该案件的有关情况深信泰丰公司已刊登在2005 年11 月11 日的临时公告、2008 年中报、

    2008 年年报、2009 年中报。

    (二)进展情况

    2008 年8 月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执指字第267 号指定执行

    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河源中院执行。河源中院已立案执行。

    另,因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电子公司”)欠深信西部公司债务,深

    信西部公司已于2007 年12 月起诉至深圳中院,并在深圳中院执行。泰丰电子公司与深信西

    部公司案件的有关情况,深信泰丰公司已刊登在2007 年12 月20 日、2008 年3 月5 日、2008

    年12 月19 日的临时公告、2008 年中报中、2008 年年报、2009 年中报。

    河源中院认为,因泰丰电子公司欠深信西部公司债务,河源中院已从另案中提取泰丰电

    子公司2,236,110.10 元,用于抵偿深信西部公司欠民生银行宝安支行的债务2,236,110.10 元,

    河源中院收取该案执行费用24400.10 元,支付评估费9970 元,余款2,201,740 元已支付给

    民生银行宝安支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民生银行宝安支行同意该案终结本

    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河源中院作出(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如下:

    河源中院(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三)上述公告的事项没有对深信泰丰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河源中院(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 号《执行裁定书》。

    二、华银通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通宝公司”)与深信泰丰公司、深圳市深

    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西部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该案件的有关情况深信泰丰公司已刊登在2003 年10 月18 日、2005 年1 月31 日、2008

    年10 月29 日、2008 年11 月26 日、2009 年9 月25 日的临时公告、2005 年中报、2008 年

    中报、2008 年年报、2009 年中报。

    (二)进展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华银通宝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查封了深信西部公司名下的、位于宝安区西乡镇宗地编号

    为A120-0018、A120-0019 号土地使用权,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该土地使用权

    进行公开拍卖,但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

    2009 年6 月26 日,华银通宝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将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抵偿被执行人

    所欠的债务。

    2009 年8 月28 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将上述两土地按照人民币14,602,035.2 元、人民

    币4,336,172.16 元抵偿给华银通宝公司。

    深圳中院认为,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华银通宝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 条第(1)项的规定,深圳中院作

    出通知如下:

    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三)上述诉讼事项初步预计将增加深信泰丰公司本年度利润约1295 万元。

    (四)备查文件:深圳中院(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90 号《结案通知书》。

    三、(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787 号《刑事判决书》

    (一)基本情况

    该案件的有关情况深信泰丰公司已刊登在2009 年5 月14 日、2009 年10 月31 日的临

    时公告、2009 年中报。

    (二)进展情况

    宝安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787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迎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上述公告的事项没有对深信泰丰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787 号《刑事判决书》。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深信泰丰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