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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诉讼进展公告2010-01-12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04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10 年1 月11 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泰丰公司”)

    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09)揭中法执异议字第18 号、

    19 号、20 号、21 号、22 号《执行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深圳市腾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

    投资公司”)与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科技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

    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深信泰丰

    公司担保合同代偿纠纷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案有关情况深信泰丰公司已刊登在2006 年年报、2007 年中报、2007 年年报、2008

    年中报、2008 年年报、2009 年中报。

    二、进展情况

    该案执行过程中,揭阳中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西部公司名下的百合苑12 栋304 号、12

    栋404 号、7 栋103 号、7 栋404 号、12 栋504 号房产。因上述房产西部公司已出售,购买

    人也已付清了全部房款,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揭

    阳中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揭阳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十七条规定,对于被执行财产,“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案中,案外

    人从西部公司购得异议房产,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西部公司未及时协助

    案外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外人对此没有过错,符合上述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案外

    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揭阳中院予以支持。

    揭阳中院分别作出(2009)揭中法执异议字第18 号、19 号、20 号、21 号、22 号《执

    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百合苑12 栋304 号、12 栋404 号、7 栋103 号、7 栋404 号、12

    栋504 号房产的执行。

    三、经管理人向深信泰丰公司了解,上述诉讼公告的事项暂时没有对深信泰丰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揭阳法院(2009)揭中法执异议字第18 号、19 号、20 号、21 号、22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