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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关于法院受理下属公司破产重整事宜的公告2010-01-18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07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受理下属公司破产重整事宜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10 年1 月18 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信泰丰公司”)

    收到下属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宝饲料公司”)、深圳市宝安华宝

    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宝实业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丰科技公司”)、

    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

    圳中院”)的分别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1 号、2-1 号、3-1 号、4-1 号、4-2 号《民

    事裁定书》。现就深圳中院受理华宝饲料公司、泰丰科技公司、华宝实业公司、西部公司破

    产重整申请事宜公告如下:

    一、华宝饲料公司被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有关情况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深圳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安投资公司”)

    申请人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坑尾路27 号一楼

    申请事实和理由:华宝饲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2010 年1 月15 日

    裁定的主要内容:被申请人华宝饲料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恒安投资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符合重整条件。申请人恒安投资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重整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

    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自2010 年1 月15 日起对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二、华宝实业公司被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有关情况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宝经发公司”)

    申请人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村(辅城派出所后面)

    申请事实和理由:华宝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2010 年1 月15 日

    裁定的主要内容:被申请人华宝实业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华宝经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符合重整条件,申请人华宝经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重整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自2010 年1 月15 日起对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三、泰丰科技公司被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有关情况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深圳达泰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达泰宁公司”)

    申请人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0A-04 区D 栋

    申请事实和理由:泰丰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2010 年1 月15 日

    裁定的主要内容:被申请人泰丰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达泰宁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符合重整条件,申请人达泰宁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

    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受理申请人深圳达泰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进

    行重整的申请。

    2、自2010 年1 月14 日起对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四、西部公司被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有关情况

    深圳中院就西部公司破产重整事宜作出了(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1 号、4-2 号

    《民事裁定书》,内容分别如下:

    (一)(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1 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宝安建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建鑫实业公司”)以西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西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西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深

    圳中院申请重整。

    深圳中院审查认为,西部公司虽然不能清偿申请人建鑫实业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但是

    符合重整条件,故对申请人建鑫实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鑫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

    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2 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3 区新安三路28 号海关大厦19 楼

    申请事实和理由:西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符合重整条件。

    2、法院作出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时间:2010 年1 月15 日

    裁定的主要内容:西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符合重整条件,

    故申请人西部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2)自2010 年1 月14 日起对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深信泰丰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